公告日期:2017-04-27
证券代码:870200 证券简称:斯乐普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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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斯乐普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斯乐普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斯乐普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
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该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以及与金
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一并提交报备。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
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
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
行。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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