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70179 证券简称:宏基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成都宏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宏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监事会的组织
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成都宏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2、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
4、经监事会监事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一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目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期限未满的;
7、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
效。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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