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8
公告编号:2018-029
证券代码:870173 证券简称:鸿运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17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委托,审计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情况
(一)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公告编号:2018-029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6所述,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对漾濞县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实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为7,456,268.02元,2017年度根据鑫源实业公司提供的未审财务报表确认的投资收益为-94,410.08元。对鑫源实业公司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15,093,286.90元。
鑫源实业公司未审利润表显示2017年度亏损377,640.31元,贵公司考虑到该亏损系由鑫源实业公司在2017年度因改建停产所致,评估亏损进一步放大的可能性不大,未对该项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进一步获取了鑫源实业公司截止2018年3月的未审财务报表,利润表显示的经营状况未见明显好转。由于鑫源实业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均未经审计,并且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没能获取贵公司对鑫源实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以及减值
多少的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针对该投资的2017年度的投资收益是否确认得当以及是否应该就上述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在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关联方鑫源实业公司出借大额资金,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另外我们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鑫源实业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进行合理判断。
2、如财务报表五、4所述,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应收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林化公司”)款项账面余额2,991,640.00.00元,并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公告编号:2018-029
该款项余额由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预付银亿林化公司的货款累计形成,贵公司于2017年3月1日与银亿林化公司签订松香和松节油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先支付预付款,货到需方指定场地验收合格后,立即支付剩余货款”,两份合同履行期限均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们在审计中发现,贵公司自2017年3月20日支付首笔预付款100,000.00元起,至2017年8月18日,陆续支付预付款合计2,991,640.00.00元,但是期间未见银亿林化的松香和松节油到货记录,银亿林化公司已于2017年8月停产。我们没能获取到该项业务是否真实的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贵公司与银亿林化公司之间贸易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形成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事项
我们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附注二、2中披露的可能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以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由此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到期债务。
二、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作出以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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