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视通: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摘牌经纬资讯
2020-06-30 1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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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30


证券代码:870135 证券简称:经纬视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浩,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兵律师、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敬,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廉心、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审原告诉求

紫光数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经纬科技公司向紫光数码公司支付货款 183 万元,并支付截止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自应当付款之日起,每逾
期一日,应支付所逾期付款金额的 1‰,该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 日,
违约金金额为 536711.4 元);2、判令经纬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等;3、判令张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 年 11 月 13 日,紫光数码公司与经纬科技公司签
订《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就双方的交易约定了权利和义务,建立长期买卖关系。同日,张浩向紫光数码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经纬科技公司对紫光数码公司所
负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2018 年 3 月至 5 月,经纬科技公司依据框
架合同的约定向紫光数码公司分批下单,共购买价值 195 万元的货物。紫光数码公司依约向经纬科技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但经纬科技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2019 年 1 月 4 日,经纬科技公司向紫光数码公司出具的《客户对账清单》记载,
经纬科技公司欠紫光数码公司货款 183 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紫光数码公司与经纬科技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紫光数码公司按约向经纬科技公司供应价值 195 万元的货物,经纬科技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已构成违约,故紫光数码公司要求经纬科技公司支付下欠货款 183 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审理中,紫光数码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日 1‰主张违约金。因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酌情以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为宜。对紫光数码公司主张利息的起始时间,从其向经纬科技公司送货后 85 天计
算,确定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经纬科技公司辩称违约金过高,其请求法院予以
调减的意见应予以支持。张浩向紫光数码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经纬科技公司对紫光数码公司所负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紫光数码公司在经纬科技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主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张浩对经纬科技公司下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就其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紫光数码公司要求经纬科技公司、张浩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经纬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紫光数码公司支付货款 183 万元;二、经纬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紫光数码公司支付利息,以货款 183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从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张浩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四、驳回紫光数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734 元,减半收取计12867 元,由经纬科技公司、张浩共同负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经纬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 民初 77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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