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终止挂牌的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
二零一七年二月
4-1
目录
一、关于杰普特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二、关于杰普特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
三、关于杰普特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事项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
四、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过程中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情况......5
四、结论意见......6
4-2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杰普特,证券代码:870105)于2016年12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办理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辅导备案手续。目前公司的 IPO相关工作正在紧张推进,为集中公司各部门有限的人力尽快完成 IPO 申报,杰普特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017年1月18日,杰普特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2017年2月3日,杰普特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红塔证券)作为杰普特的主办券商并负责持续督导工作,自杰普特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终止挂牌的相关议案开始,主办券商持续关注并履行了督导职责,确保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督促杰普特合法合规履行终止股票挂牌的程序。红塔证券就杰普特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原因、履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尽职调查,现就杰普特的股票终止挂牌事项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杰普特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五节 终止与重新挂
牌”第 4.5.1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告。”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杰普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集中公司各部门有限的人力尽快完成 IPO 申报,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4-3
止挂牌。该事项己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杰普特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杰普特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过程中履行了以下程序:
(一)2017年1月18日,杰普特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董事
会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参会董事5人,包括黄治家、刘健、成学平、张弛、
张云鹏。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治家主持,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不存在反对或者弃权情形,该议案表决不存在回避情形。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不存在反对或者弃权情形,该议案表决不存在回避情形。
3、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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