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杰普特资讯
2016-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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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5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6年11月21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主办券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红塔证券”)会同拟挂牌企业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杰普特”)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或“会计师”)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核查。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主办券商、会计师分别出具了反馈意见回复、会计师专项回复。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释义一致。现就公司及主办券商对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公司详细回复如下:



问题 1.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对公司是否符合负面清单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及红塔证券就公司是否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负面清单的所列情形,进行了逐项核查并回复如下:



一、 杰普特是否存在挂牌准入负面清单列举的情形



(一) 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 1000 万元,但



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末净资



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杰普特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累计为50,740.25万元,超过1000万元。



(二) 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光通信器件、光纤激光器和光学智能装备及配套软件的研发、生产和制造,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属于科技创新类企业。



(三) 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



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



如前文所述,公司属于科技创新类企业。



(四)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



类产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关于下达2014 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148号)等相关法规,并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范围,主办券商认为,杰普特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不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



(五) 杰普特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科技创新类要求的公司为非科技创新类。”



1、杰普特公司主要从事光通信器件、光纤激光器及光学智能装备及其配套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



设备制造业(C35)”;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62)”。根据《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智能电子识别设备(17111111)”;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C3562)”。



3、对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杰普特生产的光通信器件类产品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中的“宽带光纤接入和无线移动通信”领域的产品;公司生产的光纤激光器和光学智能装备属于“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领域的产品。



综上,公司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



二、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1)杰普特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且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2)杰普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不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3)杰普特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负面清单列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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