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30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迈基诺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6年10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19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D1座19层 邮编:100600
电话:010-85675988 传真:010-8567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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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迈基诺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编号: AJFS2015BJ484-1号
致:北京迈基诺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迈基诺基因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迈基诺基因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迈基诺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股转公司《关于北京迈基诺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对迈基诺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迈基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本所律师根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迈基诺基因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迈基诺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一、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1)
回复:
(一)报告期内的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公司出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 款项性质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30日
伍建 暂借款 995,000元 — —
刘俊英 暂借款 5,000元 — —
合计 — 1,000,000元 —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4年12月31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伍建及其妻子刘俊英所欠公司款项合计1,000,000元为暂借款,
上述款项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10月 31日、2015年11月3日收回。上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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