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4
证券代码:870063 证券简称:英夫美迪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7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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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统称为“纳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信息披露细则所规定的相关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事项。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纳入管理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
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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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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