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4
证券代码:870063 证券简称:英夫美迪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合法行使权力,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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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
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如有,下同)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和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采用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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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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