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夫美迪: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英夫美迪资讯
2017-01-24 15:43:4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1-24

证券代码:870063 证券简称:英夫美迪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合法行使权力,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



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如有,下同)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和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采用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