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3
广东亚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广东亚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8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9
第五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1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11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12
第九章附 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亚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亚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监管指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
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报告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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