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宇股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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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5: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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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2024 年 5 月 4 日上午 9:00,本次股
东大会于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合计25,827,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0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23年度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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