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1
浙江同信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同信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有效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浙江同信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一般账户或监管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门
账户(以下简称“募资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资专户集中管理,募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专户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佰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每半年末和年度末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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