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4
公告编号:2017-017
证券代码:870039 证券简称:同信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浙江同信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12月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孙守军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代德、王旭东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
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暂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同信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建国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莉 、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7-017
4.其他信息:暂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由原告组织进行施工,完成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至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6,950,792.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6,950,792.96
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932,293.61 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施工协议。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本案件未开庭审理,不适用。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2月9日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
公告编号:2017-017
民初7202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原告孙守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同信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守军
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浙江同信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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