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9
关于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成杭证字[2016]第196号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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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市城星路111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号楼14层(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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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571-85176093 Fax: 86571-8508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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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一、释义......3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4
一、博达伟业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博达伟业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博达伟业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博达伟业的设立......11
五、博达伟业的独立性......15
六、博达伟业的发起人和股东......17
七、博达伟业的股本及演变......20
八、博达伟业的业务......2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1
十、博达伟业的主要财产......37
十一、博达伟业的重大债权债务......49
十二、博达伟业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1
十三、博达伟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1
十四、博达伟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2
十五、博达伟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4
十六、博达伟业的税务......58
十七、博达伟业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59
十八、博达伟业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63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4
二十、结论意见......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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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成杭证字[2016]第196号
致: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
一、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博达伟业、公司、股指 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
博达有限 指 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系博达伟业的前身
协森投资 指 杭州协森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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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