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力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盈力科技资讯
2018-07-25 16: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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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25


证券代码:870018 证券简称:盈力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公司,或者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基础层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八条全国股转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公司如须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创新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础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创新层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
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创新层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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