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星时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楚星时尚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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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16: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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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5-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楚星时尚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71 号

致:苏州楚星时尚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楚星时尚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在苏州楚星时尚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鑫律师、王丽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3.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及视频投票的方式进行。


4.现场及视频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及视频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及视频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44,485,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6%。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0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预计 2021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

6.《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9.《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

10.《关于补选董事》;

11.《关于补选监事》。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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