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5
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规
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将募集资金购买具有风险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将募集资金用于抵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
金使用审批手续。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财务部提交下月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未按时提交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者,公司财务部不予审核通过;
(二)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募集使用部门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后的付款申请单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财务部应当在每月28日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下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汇总表;公司财务部每月2日前还应将上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施情况的对照说明
报备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文件披露的使用计划,如有差异,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二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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