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深圳宇翊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宇翊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
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宇翊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
(二)符合公平、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
第三条 在将关联交易提交审批之前,交易各方应当事先拟订协议,对交易
的主要内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向关联方投资或接受关联方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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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如下: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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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九)公司或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企业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
(六)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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