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0
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
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满足以下
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
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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