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新扬新材资讯
2016-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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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3

关于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六年十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下发的《关于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扬新材”、“公司”),已会同推荐主办券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公开转让说明书》原文 宋体



目录



一、公司特殊问题......4



一、公司特殊问题



一、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介机构认为“报告期初至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存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已全部结清”。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补充核查申报后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主办券商补充核查了新扬新材申报后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资金占用情形,认为新扬新材申报后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占用。



(一)尽调程序



主办券商查阅了申报后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应收账款明细、其他应收款明细、预付账款明细等会计科目;访谈公司财务人员;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函;查阅申报后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关联方往来明细、抽查资金往来凭证;查阅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等方式对报告期内公司股东资源占用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事实依据



应收账款明细、其他应收款明细、预付账款明细等会计科目、关联方往来明细、资金往来抽凭记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三)分析过程



查阅了申报后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应收账款明细、其他应收款明细、预付账款明细等会计科目以及关联方往来明细、抽查资金往来凭证等,未发现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新扬新材申报后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内核专员签字:



周洋



项目负责人签字:



吴鹏



项目小组成员签字:



开庆江 李亮 杨直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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