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31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海字第093-1号
致: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扬新材”)与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本所律师于2016年7月26日出具了[2016]海字第093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所涉问题,对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后,出具补充意见如下:
第一部 反馈意见回复
一、关于资金占用。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律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1)为查验本题所涉问题,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的三会文件,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1、2014年度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占用日期 占用金额(元)
1 李俊 2014/3/26 104,462.76
2 李俊 2014/3/26 100,000.00
3 李俊 2014/5/6 100,000.00
4 李俊 2014/6/1 100,000.00
5 李俊 2014/7/1 100,000.00
6 李俊 2014/7/18 50,000.00
7 李俊 2014/11/5 1,049,214.25
8 李俊 2014/11/5 800,000.00
9 航宇新材料 2014/12/26 1,100,000.00
10 航宇新材料 2014/12/26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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