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21
公告编号:2020-037
证券代码:839854 证券简称:北方热电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6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5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鑫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金、本公司职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德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热电)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
公告编号:2020-037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 01 民终 10194 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北方热电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两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及依据:
1、根据沈环保【2016】151 号文件的规定,补助资金分为两部分即"联网补贴资金"和"经营性补偿资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的只有联网补贴资金。上述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联网补贴资金的对象是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是一种工程补贴款,不是针对锅炉所有权的补偿,与锅炉归属于谁无关。 2、联网补贴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专属于给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是一种工程款补贴,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要求取得该补贴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9 月 2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8 月 28 日作出的终
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 01 民终 10194 号民事判决
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 0114 民初 7174 号民事判决;
二、驱回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向于洪区供热管理办公室领取联网补贴。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产生重大利好,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0-037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为胜诉一方,取得本次政府补贴款对财务现金流方面有正面积极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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