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9854 证券简称:北方热电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相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对外担保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委托理财,单项金额或在最近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公司追加投资累计投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公司发生的资产投资或出售,单项投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资产抵押或质押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除提供担保外,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