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02
公告编号:2019-023
证券代码:839854 证券简称:北方热电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鑫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金、本公司职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德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热电)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公告编号:2019-023
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1民终10194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北方热电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两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及依据:
1、根据沈环保【2016】151号文件的规定,补助资金分为两部分即"联网补贴
资金"和"经营性补偿资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的只有
联网补贴资金。上述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联网补贴资金的对象是实施联网
工程的供热单位,是一种工程补贴款,不是针对锅炉所有权的补偿,与锅
炉归属于谁无关。
2、联网补贴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专属于给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是一种
工程款补贴,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要求取得该补贴。
(五)案件进展情况:
1、一审情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号初7174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市于洪区兰台小区锅炉房供热联网工程政府财政补贴款7,541,475.6元(188,536.89平方米×40元)归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沈阳市于洪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新北方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2、二审情况
公告编号:2019-023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7)辽01号民终1019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市于洪区兰台小区锅炉房供热联网工程政府财政补贴款7,541,475.60元(188,536.89平方米×40元)归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辽宁新北方热力有限公司、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供热管理办公室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新北方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00元,由辽宁新北方热力有限公司负担59,400元,由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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