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5
关于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3)第 02110010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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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2
关于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3)第 02110010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康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3)02110118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形成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持续经营能力方面
中海康公司近几年持续亏损,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净利润分别为
-21,155,872.19 元、-18,876,816.91 元、-16,319,951.15 元。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未分配利润累计为 130,708,176.21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14,468,846.70 元,未弥补亏损占股东出资额的 117.85%。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中海康公司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中海康公司的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中海康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中海康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中海康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基于上述“一、形成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所述,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保留事项对中海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我们未发现其他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事项。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中海康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2022 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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