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康: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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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6: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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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8


公告编号:2022-008

证券代码:839836 证券简称:中海康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承诺管理制度》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
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2-008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承诺、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告编号:2022-008

第七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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