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商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星河商置资讯
2017-08-25 18: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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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5

证券代码:839819 证券简称:星河商置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 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 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



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



管理,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 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



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四)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五)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发行前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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