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5
证券代码:839819 证券简称:星河商置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含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
机构、财务等方面应保持独立性,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全
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严
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做好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
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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