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7
公告编号:2021-018
证券代码:839818 证券简称:清大教育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
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了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教育”)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审计了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
报表附注,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 5009
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董事会对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如下:一、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如下:
1、清大教育 2020 年末存在重大法律诉讼及债务违约,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冻结,致使清大教育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判断截至审计报告日止,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公告编号:2021-018
2、清大教育 2020 年末公司资金紧张,部分财务资料无法提供,故无法执行检查等重要的审计程序,也无法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致使财务报表审计受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可能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无法确认清大教育 2020 年 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一节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第四章第二节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由于“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该事项的说明
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期间,公司积极配合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各项资料。因 2020 年末存在重大法律诉讼及债务违约,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冻结,部分财务资料无法提供。以上原因导致上会会计师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公告编号:2021-018
三、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件的意见
公司管理层尽可能保证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在部分财务资料无法提供的情况下,积极与有可能的供应商和客户取得有效函证。清大教育管理层在 2020 年疫情及因法律诉讼导致部分账户冻结的艰苦情况下依然坚守岗位,积极解决公司的各项突发事件,协调处理诉讼和发展新的业务,争取早日使企业恢复正常。对本次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我们表示理解,也努力在未来改变现状,使企业回到正常的经营状态上。公司也会继续按照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告相关信息,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提醒投资者关注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
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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