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0
四川省成都市西安北路二号芙蓉花园5502号 邮编:610072
女女 5502,BuildingF,FuRongGarden,No.2,Xi’anNorthRoad,Chengdu,SichuanProv.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774183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岷江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0131号
致:成都岷江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岷江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源”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徐小玉、罗娇律师出席了岷江源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岷江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岷江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
北京
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成都CHENGDU
于2017年5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成都岷江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三)2017年5月9日9:00,在公司董事长李永川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
会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工业园区腾飞三路85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核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7年5月4日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4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3,5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同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