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08
公告编号:2022-039
证券代码:839786 证券简称:源明杰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德荣,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淡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理明,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哲、程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与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曼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O20200421006),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卡曼公司出售 2 台
全自动 N95 口罩机,总价款人民币为 218 万元,交货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8 日,
卡曼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向本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2020 年 5 月 6 日至 8
日,卡曼公司派员到本公司进行设备验收,以验收不合格等原因,拒收口罩机。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卡曼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O20200421006)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货款 218 万元并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公告编号:2022-039
6 万元;4、由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卡曼公司以口罩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货,并提出要求本公司返还 218 万元货款。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卡曼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1 年 6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作出的(2020)粤 0306 民初 165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O20200421006)于 2020 年
6 月 5 日解除;2、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 218 万元并
支付相关利息;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
2、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受理。
3、2022 年 5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作出的(2022)粤 03 执保 245 号民事裁定书,判定内容如下:查封、扣
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 218 万元为限。
4、2022 年 5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作出的(2022)粤 03 执保 245 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法
院根据生效的(2022)粤 03 执保 245 号民事裁定书,已办理了如下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深圳普兰德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股权份额:75%,认缴出资额 225 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止。
5、2022 年 8 月 5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作出的(2021)粤 03 民终 28643 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
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6 民初 16511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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