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07
证券代码:839779 证券简称:博莱股份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西博莱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博莱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资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资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博莱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落实
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
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开户银行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开户银行连续三次
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将本条内容纳入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取得股转公司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
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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