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2
证券代码:839779 证券简称:博莱股份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西博莱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西博莱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博莱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
办券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网站(www.neeq.com.cn)。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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