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长春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 1770 号
电话/Tel: (0431)8552 3579
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徐慧洋律师、齐云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导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与假设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二)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五)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本、正本一致。
第二部分 正文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瑞科汉斯: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到表及股东大会其他人
员签到表;同时,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00 到达股东大会现场吉
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现将核查的内容及法律意见陈述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作出。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瑞科
汉斯: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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