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17
证券代码:839714 证券简称:玄通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玄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满足正常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二章 利润构成
第三条 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
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后的差额。
第五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
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财务决算报告出具后,根据当年税后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金;
(二)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
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
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
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五条 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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