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4
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司对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的审核。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德医疗”或“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主办券商”)项目人员以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对贵司提出的第二次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2016年1月19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出具(郑高)
食药监械行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显示公司生产的批号
为20150130及20150505的“智能电子体温计”和批号为201304021341的“红
外测温仪”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医疗器械强制标准,决定对公司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智能电子体温计”41支,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2016年4月15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郑)食药监械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书显示公司生产的批号为 20150130 的“智能电子体温计”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20150130的“智能电子体温计”20支,并处罚款2.5万元。(1)请主办券商及公司补充说明未在申报时提交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受处罚情况的原因。(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前述行政处罚的性质、处罚机关的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规定核查前述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主办券商及公司补充说明未在申报时提交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受处罚情况的原因。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共存在两次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涉案产品主要为特定批次生产的“智能电子体温计”和“红外测温仪”两类主要目标消费群体为家庭客户的产品(均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公司在收到产品抽检报告后,立即对抽检不合格的批次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最终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公司被郑州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为违法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
公司未在申报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等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原因为:(1)涉案产品所属系列的产品收入占公司收入比例较小,且涉案货值较低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中、高端康复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目前,公司已形成包括物理治疗系列、运动作业系列、牵引熏蒸系列以及家用电子系列在内的共计四大系列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为:
2016年1-3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物理治疗系列 1,962.21 48.38 5,926.59 53.32 4,755.38 56.59
运动作业系列 1,926.99 47.51 4,544.35 40.88 3,159.08 37.59
牵引熏蒸系列 88.55 2.18 165.23 1.49 278.77 3.32
家用电子系列 47.50 1.17 382.88 3.44 115.13 1.37
其他 30.45 0.75 96.63 0.87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