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0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苏州京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苏州京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浜光电”)于 2016年 4月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京浜光电于2016年11月29日经本公司推荐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在持续督导期间,本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协议条款,为京浜光电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协助京浜光电管理层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并督导京浜光电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对京浜光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持续督导期内,京浜光电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持续督导过程中,京浜光电积极配合本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认真落实主办券商整改意见,并按时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不存在拖欠持续督导费用情况。
根据京浜光电战略发展需要,经本公司与京浜光电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双方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已签署《苏州京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出具了《关于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上述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自此函出具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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