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30
湖州想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1
第三章 投资的转让与收回......5
第四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6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6
第六章附则......6
湖州想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州想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
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明确本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
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湖州想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包括:
(一)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委托
贷款;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新设子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
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
投资等);
(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委托贷款事项由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其审议范围内审议批准。
第四条 如公司投资事项达到《湖州想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所规定的董事长审批权限的相关标准,应当由公司总经理报董事长
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另有规定外,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
绝对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
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
(四)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
下(含3,000万元)的;
(五)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的投
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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