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9634 证券简称:合力机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宁波合力机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合力机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合力机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办法、通知、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而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但证券监
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监管部门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条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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