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4
公告编号:2018-011
证券代码:839623 证券简称:伟联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浙江伟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2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伟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华、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方振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被告欠原告光伏型材加工款,2017年9月27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合同结算单,确认尚欠原告2017年6月到7月期间光伏型材加工款剩余尾款103,966元,被告同时承诺在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50%,2017年12
公告编号:2018-011
月30日之前付清,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仍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加工款本金103,966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00元(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3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要求支付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合计106,56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7月23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48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8月3日,被告不服原审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
三、判决情况
2018年7月23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伟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费103,9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款103,9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1元,减半收到1,215.50元,由被告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18-011
履行判决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涉及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
(四)民事上诉状
浙江伟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