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必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拓必拓资讯
2020-04-30 16:47:4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616 证券简称:拓必拓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拓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拓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拓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信息披
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
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定向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指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www.neeq.com.cn)。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
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如果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