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必拓:股东大会制度
拓必拓资讯
2020-04-30 16: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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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616 证券简称:拓必拓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拓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拓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运作,保证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拓必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大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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