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6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选择公司现有银行账户或新设银行账户作为专户,且募集资金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需经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核,金额较大的需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如下行为:
(一)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三)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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