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4-09
证券代码:839573 证券简称:ST 瑞铂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上海浦辰瑞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诉讼已于 2025-10-22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现等待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主要负责人: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融资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瑞海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善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崇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朱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实控人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左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关联方
8、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浦辰瑞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一:上海瑞海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善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崇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五:朱谦;被告六:左晨; 2022 年 9 月 28 日,原告与第三人上海浦辰瑞
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瑞铂慧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辰瑞铂)签订《额度贷款合同》(编号:(2022)沪银额贷字第 XQ0451 号),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额度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额度有效期为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具体每笔借款的期限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
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每笔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实际放款日当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贷款利率,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到期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为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 50%。贷款采用到期还本,按月付息.同时《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同日,原告与被告五、六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2)沪银最保字
第 XQ0451 号),约定被告五、六为原告与第三人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签订的一系
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的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 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2022 年 9 月 28 日,应第三人浦辰瑞铂申请,原告向其发放了 10.000.000 元
贷款,到期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年利率 3.65%,到期后,第三人浦辰瑞铂未归
还上述借款。
2023 年 9 月 26 日,因第三人浦辰瑞铂未能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同意对本金
630 万元予以展期,并与第三人浦辰瑞铂及被告一,二.三、四.五、六签订了《人
民币贷款展期合同》约定了分期还款,且被告一,二、三、四、五、六同意借款展期,同意继续按原担保合同的条款为第三人浦辰瑞铂偿还债务提供担保、展期
到期日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被告一、二,三,四承诺以其在原告开立的所有结
算账户资金,优先用于归还第三人浦辰瑞铂在原告的贷款本息。
2024 年 5 月 9 日第三人浦辰瑞铂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第
三人浦辰瑞铂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也未履行还款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对第三人上海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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