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9
证券代码:839570 证券简称:安博通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等规则的要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基本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未发现参与2017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
规定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事项,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8]第 27-00026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7 年度税后净利润为35,793,815.58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36,472,465.23元,少数股东损益为人民币-678,649.65。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2017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工作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审议《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前期会计财务报表差异情况进行说明和调整更正。本次会计差错更正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五、审议《关于更正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本次以前年度定期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大信专审字[2018]第27-00013号),所涉及更正内容未对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本次以前年度定期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客观、准确的信息。董事会在审议关于以上更正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更正以前年度定期报告及其摘要事项。
六、审议《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更正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议案》,本次《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后)的更正主要系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调整及统计口径不一致所致,所涉及更正内容未对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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