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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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16: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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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2

证券代码:839570 证券简称:安博通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细则所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



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2)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4)签署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5)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人



力资源部同时为提名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1)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具备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5)就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推荐或更换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7)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



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权力。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根据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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