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2
证券代码:839570 证券简称:安博通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细则所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至少占2
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人选由
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1)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2) 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 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4) 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5) 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6)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五条与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
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1)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3)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
资源。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及董事会授予的权力。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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