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27
关于浙江彭胜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七月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98号瑞晶国际 12/14楼 310020
电话(Tel):(0571)87699570 传真(Fax):(0571)87709517
关于浙江彭胜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015A项目8106号
致:浙江彭胜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彭胜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彭胜文教”或“股份公司”)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彭胜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3
释义......5
第二部分 正文......7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7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3
六、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4
七、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1
八、公司的业务......2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5
十、公司主要资产......32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5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8
十三、公司的章程......39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9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0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政府补助......43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45
十八、公司员工......47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8
二十、结论意见......49
第三部分 结尾......50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对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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