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0-27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亚玫标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亚玫标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亚玫标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了《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玫标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了《关于上海亚玫标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结合《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法律问题,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适当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及律所补充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代持协议及相关说明,并访谈代持协议的当事人,梳理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2010年11月,干利花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80%股权。
2011年7月,因工作、生活繁忙等个人原因,干利花无力继续履行有限公
司股东的相关权利义务,故在2011年7月12日干利花和顾健如签订了《股权代
持协议》,干利花委托顾健如代持有限公司80%的股权,协议约定“2011年7
月12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顾健如实际未支付干利花股权转让款,
顾健如持有的有限公司 80.00%的股权实际归干利花所有;干利花委托顾健如依
法代为持有有限公司80%的股权。”干利花与顾健如的股权代持关系形成。
2015年10月10日,为了规范股权代持行为,干利花委托顾健如将有限公
司80.00%的股权转让予干美花,干利花与顾健如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2015年10月10日干利花和干美花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干利花委托
干美花代持有限公司80%的股权,协议约定“2011年7月12日至2015年10月
10日干利花委托顾健如代为持有有限公司80.00%的股权。2015年10月10日顾
健如按照干利花委托与干美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有限公司 80.00%的
股权转让予干美花,但干美花实际未支付干利花和顾健如股权转让款,干美花持有的有限公司 80.00%的股权实际归干利花所有。干利花委托干美花依法代为持有有限公司80.00%的股权”。干利花与干美花的股权代持关系形成。
2016年1月6日,为了规范股权代持行为,干利花委托干美花将有限公司
80.00%股权转让予自己,干利花与干美花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2016年6月3日,干利花和顾健如出具了《关于上海亚玫时装展示道具有
限公司股权代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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