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6
关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14时如期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民泰路13号院2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二)关于审议《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三)关于审议《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五)关于审议《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六)关于审议《关于<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七)关于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八)关于审议《关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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